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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5 美高梅·MGM(中国)平台网站入口集团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ღ✿★✿,建设和谐宜居社区ღ✿★✿,规范物业管理ღ✿★✿,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ღ✿★✿,保障物业的依法ღ✿★✿、安全ღ✿★✿、合理使用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ღ✿★✿,结合本市实际ღ✿★✿,制定本条例ღ✿★✿。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ღ✿★✿,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ღ✿★✿、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ღ✿★✿、养护ღ✿★✿、管理ღ✿★✿,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ღ✿★✿。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ღ✿★✿、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ღ✿★✿。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ღ✿★✿,坚持党委领导ღ✿★✿、政府主导ღ✿★✿、居民自治ღ✿★✿、多方参与ღ✿★✿、协商共建ღ✿★✿、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ღ✿★✿。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ღ✿★✿、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ღ✿★✿、业主ღ✿★✿、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ღ✿★✿。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ღ✿★✿、质价相符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ღ✿★✿,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ღ✿★✿,优化市场环境ღ✿★✿。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ღ✿★✿。

  发展改革ღ✿★✿、民政ღ✿★✿、财政ღ✿★✿、规划自然资源ღ✿★✿、城市管理ღ✿★✿、水务ღ✿★✿、市场监管ღ✿★✿、园林绿化ღ✿★✿、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ღ✿★✿,按照各自职责ღ✿★✿,负责物业管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ღ✿★✿。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ღ✿★✿,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ღ✿★✿,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swag台湾官网ღ✿★✿、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ღ✿★✿,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ღ✿★✿。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组织ღ✿★✿、协调ღ✿★✿、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ღ✿★✿、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ღ✿★✿,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ღ✿★✿;指导ღ✿★✿、监督业主大会ღ✿★✿、业主委员会ღ✿★✿、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ღ✿★✿,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ღ✿★✿;参加物业承接查验ღ✿★✿,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ღ✿★✿,指导ღ✿★✿、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ღ✿★✿,调处物业管理纠纷ღ✿★✿,统筹协调ღ✿★✿、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ღ✿★✿。

  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ღ✿★✿,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协商共治机制ღ✿★✿;有权就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大会ღ✿★✿、业主委员会进行询问ღ✿★✿,引导规范运作ღ✿★✿;指导ღ✿★✿、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ღ✿★✿,调解物业管理纠纷ღ✿★✿。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ღ✿★✿,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swag台湾官网ღ✿★✿,建立综合执法工作机制ღ✿★✿,加强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巡查ღ✿★✿、检查和处理ღ✿★✿。

  第十条突发事件应对期间ღ✿★✿,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ღ✿★✿;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ღ✿★✿,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ღ✿★✿。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ღ✿★✿,在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ღ✿★✿,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美高梅mgm官网ღ✿★✿,对任意弃置垃圾ღ✿★✿、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ღ✿★✿、违反规定饲养动物ღ✿★✿、违法搭建ღ✿★✿、侵占通道ღ✿★✿、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ღ✿★✿,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ღ✿★✿、排除妨碍ღ✿★✿、消除危险ღ✿★✿、恢复原状ღ✿★✿、赔偿损失ღ✿★✿。

  第十二条本市支持物业管理ღ✿★✿、专业评估机构等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ღ✿★✿,实行自律管理ღ✿★✿,编制团体标准ღ✿★✿、调解行业纠纷ღ✿★✿,组织业务培训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ღ✿★✿,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ღ✿★✿。

  第十三条本市支持法律ღ✿★✿、会计ღ✿★✿、工程ღ✿★✿、评估ღ✿★✿、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ღ✿★✿,为物业管理相关主体提供公正ღ✿★✿、专业的咨询ღ✿★✿、培训ღ✿★✿、评价ღ✿★✿、检验ღ✿★✿、监督和审计等服务ღ✿★✿。支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参与物业服务活动ღ✿★✿。

  业主ღ✿★✿、物业使用人ღ✿★✿、物业服务人因物业管理事项需要法律咨询的ღ✿★✿,可以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咨询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ღ✿★✿,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ღ✿★✿。

  第十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ღ✿★✿、行业调解ღ✿★✿、行政调解ღ✿★✿、司法调解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ღ✿★✿,化解物业管理纠纷ღ✿★✿。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ღ✿★✿,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ღ✿★✿、共用设施设备ღ✿★✿、建筑物规模和类型ღ✿★✿、社区建设等因素ღ✿★✿,以利于服务便利ღ✿★✿、资源共享ღ✿★✿、协商议事ღ✿★✿。

  第十六条新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划拨ღ✿★✿、出让前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提出意见ღ✿★✿,纳入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ღ✿★✿,并向社会公布ღ✿★✿。

  第十七条已投入使用ღ✿★✿、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ღ✿★✿,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等部门ღ✿★✿,结合物业管理实际需要ღ✿★✿,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公告ღ✿★✿。

  第十八条新开发建设项目ღ✿★✿,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配建独立且相对集中的物业服务用房ღ✿★✿,满足物业管理设施设备ღ✿★✿、办公及值班需求ღ✿★✿,具体面积按照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执行ღ✿★✿。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ღ✿★✿、位置应当在规划许可证ღ✿★✿、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ღ✿★✿。

  已投入使用但是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ღ✿★✿,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通过提供其他用房ღ✿★✿、等值的资金等多种方式提供ღ✿★✿;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ღ✿★✿,由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ღ✿★✿。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ღ✿★✿。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ღ✿★✿,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就前期物业服务是否收费ღ✿★✿、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进行约定ღ✿★✿,约定的内容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纳入房屋买卖合同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ღ✿★✿,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ღ✿★✿。期限届满前三个月ღ✿★✿,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ღ✿★✿。期限届满ღ✿★✿,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ღ✿★✿,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ღ✿★✿;期限未满或者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ღ✿★✿,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ღ✿★✿。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swag台湾官网ღ✿★✿、监督下ღ✿★✿,共同确认物业管理区域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ღ✿★✿,确认现场查验结果ღ✿★✿,形成查验记录ღ✿★✿,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ღ✿★✿,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ღ✿★✿。

  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ღ✿★✿、存在问题ღ✿★✿、解决方法及其时限ღ✿★✿、双方权利义务ღ✿★✿、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ღ✿★✿。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ღ✿★✿,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ღ✿★✿,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人整改ღ✿★✿。

  (二)竣工总平面图ღ✿★✿,单体建筑美高梅mgm官网ღ✿★✿,ღ✿★✿、结构ღ✿★✿、设备的竣工图ღ✿★✿,配套设施ღ✿★✿、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ღ✿★✿;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ღ✿★✿,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ღ✿★✿;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ღ✿★✿,由建设单位承担ღ✿★✿。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ღ✿★✿,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ღ✿★✿、维护ღ✿★✿、管理ღ✿★✿,业主的共同利益ღ✿★✿,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ღ✿★✿,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ღ✿★✿,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美高梅mgm最新登录入口ღ✿★✿。ღ✿★✿。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ღ✿★✿。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ღ✿★✿,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ღ✿★✿,就物业管理事项进行表决ღ✿★✿。

  (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ღ✿★✿,但是基于买卖ღ✿★✿、赠与ღ✿★✿、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ღ✿★✿;

  (三)建筑物的基础ღ✿★✿、承重结构ღ✿★✿、外墙ღ✿★✿、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ღ✿★✿,通道ღ✿★✿、楼梯ღ✿★✿、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ღ✿★✿,消防ღ✿★✿、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ღ✿★✿、设备ღ✿★✿,避难层ღ✿★✿、架空层ღ✿★✿、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ღ✿★✿;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ღ✿★✿、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ღ✿★✿;

  第二十九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ღ✿★✿。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ღ✿★✿,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ღ✿★✿。

  第三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ღ✿★✿,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ღ✿★✿,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ღ✿★✿、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均可以向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ღ✿★✿,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也可以组织达到前述条件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ღ✿★✿。

  第三十一条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ღ✿★✿,对提出申请的业主身份和申请进行审核ღ✿★✿,对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ღ✿★✿,指定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ღ✿★✿。

  筹备组组长应当于三十日内组织业主代表ღ✿★✿、建设单位ღ✿★✿、产权单位ღ✿★✿、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ღ✿★✿、社区党组织ღ✿★✿、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代表召开首次筹备组会议ღ✿★✿,成立筹备组ღ✿★✿。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ღ✿★✿,由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确定ღ✿★✿;业主代表资格应当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规定ღ✿★✿。

  筹备组成立七日内ღ✿★✿,筹备组组长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ღ✿★✿、分工ღ✿★✿、联系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ღ✿★✿。

  第三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ღ✿★✿,并就其确定的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ღ✿★✿:

  前款规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ღ✿★✿,至少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ღ✿★✿、表决程序ღ✿★✿,业主委员会的组成ღ✿★✿、任期ღ✿★✿、罢免和递补等事项ღ✿★✿,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ღ✿★✿。

  第三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通过管理规约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ღ✿★✿。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ღ✿★✿。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ღ✿★✿,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ღ✿★✿。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ღ✿★✿;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ღ✿★✿,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ღ✿★✿。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ღ✿★✿,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ღ✿★✿,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ღ✿★✿、时间ღ✿★✿、地点ღ✿★✿、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ღ✿★✿,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ღ✿★✿。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ღ✿★✿。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ღ✿★✿,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ღ✿★✿;逾期仍未召集的ღ✿★✿,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ღ✿★✿。

  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遵守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ღ✿★✿。物业使用人ღ✿★✿,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ღ✿★✿、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ღ✿★✿,包括但是不限于物业的承租人ღ✿★✿。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ღ✿★✿;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ღ✿★✿,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提出ღ✿★✿。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ღ✿★✿,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ღ✿★✿。户数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ღ✿★✿,业主委员会可以由三人组成ღ✿★✿。候补委员人数按照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确定ღ✿★✿。

  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从按照前款方式推荐的人员中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ღ✿★✿,报社区党组织ღ✿★✿。

  任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的ღ✿★✿,由候补委员递补剩余任期ღ✿★✿。具体递补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ღ✿★✿。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ღ✿★✿,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ღ✿★✿,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ღ✿★✿、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ღ✿★✿。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ღ✿★✿,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ღ✿★✿:

  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ღ✿★✿、规范性进行核实ღ✿★✿,符合要求的ღ✿★✿,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ღ✿★✿,并出具业主大会ღ✿★✿、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ღ✿★✿,解散筹备组ღ✿★✿。

  (五)及时了解业主美高梅mgm官网ღ✿★✿、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ღ✿★✿,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ღ✿★✿,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ღ✿★✿;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事项ღ✿★✿;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事项ღ✿★✿。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ღ✿★✿。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ღ✿★✿,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ღ✿★✿;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ღ✿★✿,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ღ✿★✿。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ღ✿★✿,并听取意见和建议ღ✿★✿。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派代表参加ღ✿★✿。

  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ღ✿★✿。会议结束后三日内ღ✿★✿,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ღ✿★✿。

  业主委员会主任ღ✿★✿、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ღ✿★✿,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ღ✿★✿;逾期仍未召集的ღ✿★✿,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ღ✿★✿,并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ღ✿★✿、副主任ღ✿★✿。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ღ✿★✿,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ღ✿★✿,并提请业主大会确认ღ✿★✿:

  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ღ✿★✿,或者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委员条件的ღ✿★✿,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ღ✿★✿;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ღ✿★✿,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ღ✿★✿。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ღ✿★✿,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ღ✿★✿,并向业主公示ღ✿★✿。

  业主委员会委员ღ✿★✿、候补委员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的ღ✿★✿,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ღ✿★✿。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ღ✿★✿,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ღ✿★✿,并向业主公示ღ✿★✿。

  第四十八条一个任期内ღ✿★✿,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ღ✿★✿,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ღ✿★✿,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ღ✿★✿,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ღ✿★✿。

  第四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ღ✿★✿,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ღ✿★✿。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小组ღ✿★✿,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ღ✿★✿,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ღ✿★✿。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ღ✿★✿,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ღ✿★✿。

  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名称ღ✿★✿、委员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ღ✿★✿,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备案手续ღ✿★✿。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ღ✿★✿、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业主大会ღ✿★✿、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ღ✿★✿,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办理业主大会ღ✿★✿、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ღ✿★✿,并公告其印章作废ღ✿★✿。

  第五十一条业主大会ღ✿★✿、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ღ✿★✿。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ღ✿★✿、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ღ✿★✿,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ღ✿★✿,并通告全体业主ღ✿★✿。

  第五十二条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ღ✿★✿。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ღ✿★✿,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ღ✿★✿,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ღ✿★✿,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ღ✿★✿。

  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ღ✿★✿、业主ღ✿★✿、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ღ✿★✿,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ღ✿★✿。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ღ✿★✿,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ღ✿★✿。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ღ✿★✿。

  第五十五条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ღ✿★✿,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ღ✿★✿,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ღ✿★✿:

  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实ღ✿★✿,符合要求的ღ✿★✿,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ღ✿★✿,并出具业主大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ღ✿★✿。物业管理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ღ✿★✿,持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ღ✿★✿。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ღ✿★✿,物业管理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ღ✿★✿。

  第五十六条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ღ✿★✿,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ღ✿★✿,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美高梅mgm官网ღ✿★✿。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ღ✿★✿,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ღ✿★✿。

  第五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ღ✿★✿,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ღ✿★✿,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ღ✿★✿。

  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确定的事项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ღ✿★✿。会议结束后三日内ღ✿★✿,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个工作日ღ✿★✿。

  第五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ღ✿★✿。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ღ✿★✿,由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ღ✿★✿。

  第五十九条已成立业主大会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ღ✿★✿,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备案的ღ✿★✿,或者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ღ✿★✿、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ღ✿★✿,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ღ✿★✿。

  第六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ღ✿★✿,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ღ✿★✿,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选定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ღ✿★✿。

  第六十二条接受委托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ღ✿★✿,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ღ✿★✿,具备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专业服务的能力ღ✿★✿,有条件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ღ✿★✿。

  第六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与业主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合同ღ✿★✿,就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ღ✿★✿、费用ღ✿★✿、物业服务用房ღ✿★✿、合同期限ღ✿★✿、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ღ✿★✿。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对收费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ღ✿★✿,双方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ღ✿★✿;双方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ღ✿★✿,可以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目录中随机选定ღ✿★✿。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ღ✿★✿,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ღ✿★✿。

  第六十四条业主共同决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ღ✿★✿,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招标ღ✿★✿,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的除外ღ✿★✿。

  (四)对违法建设ღ✿★✿、违规出租房屋ღ✿★✿、私拉电线ღ✿★✿、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ღ✿★✿、制止ღ✿★✿,劝阻ღ✿★✿、制止无效的ღ✿★✿,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ღ✿★✿;

  (六)对业主ღ✿★✿、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ღ✿★✿、制止ღ✿★✿,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ღ✿★✿;

  (九)配合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ღ✿★✿、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ღ✿★✿。

  第六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ღ✿★✿。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三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报到ღ✿★✿,在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的监督ღ✿★✿、指导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ღ✿★✿。

  第六十七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ღ✿★✿、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ღ✿★✿、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标准和社区治理要求ღ✿★✿,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治理情况和共用部分管理状况进行评估ღ✿★✿。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ღ✿★✿、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ღ✿★✿、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ღ✿★✿。

  第六十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ღ✿★✿、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ღ✿★✿,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ღ✿★✿,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wag台湾官网ღ✿★✿。

  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ღ✿★✿,但是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第三方ღ✿★✿。

  第七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ღ✿★✿,如实公示ღ✿★✿、及时更新下列信息ღ✿★✿,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ღ✿★✿:

  (三)电梯ღ✿★✿、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ღ✿★✿、资质ღ✿★✿、联系方式ღ✿★✿、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ღ✿★✿;

  (二)小区监控系统ღ✿★✿、电梯ღ✿★✿、水泵ღ✿★✿、有限空间等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ღ✿★✿、运行ღ✿★✿、维修ღ✿★✿、养护记录ღ✿★✿;

  第七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ღ✿★✿,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ღ✿★✿。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ღ✿★✿,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ღ✿★✿;拒不交纳的ღ✿★✿,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ღ✿★✿。业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ღ✿★✿,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ღ✿★✿。

  采取酬金制交纳物业费的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建立物业费和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的共管账户ღ✿★✿。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对物业服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ღ✿★✿,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ღ✿★✿。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ღ✿★✿,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协商物业费时参考ღ✿★✿。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ღ✿★✿,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ღ✿★✿,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ღ✿★✿。

  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ღ✿★✿,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ღ✿★✿,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人ღ✿★✿。原物业服务人接受续聘的ღ✿★✿,双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ღ✿★✿。物业服务人不接受续聘的ღ✿★✿,应当提前九十日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ღ✿★✿。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ღ✿★✿、业主没有共同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决定ღ✿★✿,物业服务人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ღ✿★✿,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ღ✿★✿。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ღ✿★✿,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ღ✿★✿,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对方ღ✿★✿。

  第七十六条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ღ✿★✿,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务ღ✿★✿,并且退出物业管理区域ღ✿★✿: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ღ✿★✿、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ღ✿★✿,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ღ✿★✿。原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ღ✿★✿,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ღ✿★✿,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报告ღ✿★✿,并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请求协助ღ✿★✿,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要求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ღ✿★✿。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交接工作的监管ღ✿★✿。

  第七十七条本市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ღ✿★✿。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ღ✿★✿,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ღ✿★✿,提供供水ღ✿★✿、垃圾清运ღ✿★✿、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ღ✿★✿。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ღ✿★✿,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内容ღ✿★✿、服务期限ღ✿★✿、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ღ✿★✿。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ღ✿★✿,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ღ✿★✿。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ღ✿★✿,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ღ✿★✿,协调新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ღ✿★✿。

  第七十八条业主ღ✿★✿、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ღ✿★✿、管理规约的约定ღ✿★✿,按照规划用途合理ღ✿★✿、安全使用物业ღ✿★✿。

  (四)违反国家规定ღ✿★✿,制造ღ✿★✿、储存ღ✿★✿、使用ღ✿★✿、处置爆炸性ღ✿★✿、毒害性ღ✿★✿、放射性ღ✿★✿、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ღ✿★✿;

  (十)擅自通过设置地锁ღ✿★✿、石墩ღ✿★✿、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ღ✿★✿,占用ღ✿★✿、堵塞ღ✿★✿、封闭消防通道ღ✿★✿、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ღ✿★✿,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ღ✿★✿;

  发生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ღ✿★✿,利害关系人有权投诉ღ✿★✿、举报ღ✿★✿,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ღ✿★✿、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ღ✿★✿;劝阻无效的ღ✿★✿,应当向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报告ღ✿★✿。

  第七十九条业主ღ✿★✿、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ღ✿★✿,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ღ✿★✿,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ღ✿★✿,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ღ✿★✿。协议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ღ✿★✿、垃圾堆放和清运要求以及费用ღ✿★✿、施工时间等内容ღ✿★✿。

  业主ღ✿★✿、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ღ✿★✿、地点等情况在拟装饰装修的物业楼内显著位置公示ღ✿★✿。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ღ✿★✿。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ღ✿★✿,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ღ✿★✿;拒不改正的ღ✿★✿,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美高梅mgm官网ღ✿★✿。

  第八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ღ✿★✿、车库ღ✿★✿,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ღ✿★✿。用于出售的ღ✿★✿,应当优先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ღ✿★✿;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ღ✿★✿,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ღ✿★✿。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ღ✿★✿,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ღ✿★✿。

  业主转让物业ღ✿★✿、办理转移登记后ღ✿★✿,转让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ღ✿★✿,业主无权要求返还ღ✿★✿;因征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归业主所有ღ✿★✿。

  已售公房的业主转让公房前ღ✿★✿,应当按照届时适用的商品房标准补足公房的专项维修资金ღ✿★✿;因继承ღ✿★✿、赠予ღ✿★✿、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发生已售公房产权人变更的ღ✿★✿,继承人ღ✿★✿、受赠人ღ✿★✿、受偿人应当按照届时适用的商品房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ღ✿★✿。

  第八十二条国家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之前的未售公房ღ✿★✿,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的ღ✿★✿,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并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ღ✿★✿。

  国家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之后出售的公房ღ✿★✿,业主和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交纳专项维修资金ღ✿★✿;未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ღ✿★✿,业主和售房单位应当足额补交ღ✿★✿,未足额补交的ღ✿★✿,已出售的公房不得再次转让ღ✿★✿。

  第八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ღ✿★✿,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ღ✿★✿、督促业主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ღ✿★✿。

  业主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ღ✿★✿,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ღ✿★✿。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ღ✿★✿,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ღ✿★✿,或者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代管ღ✿★✿。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ღ✿★✿,应当以自己名义设立专用账户美高梅mgm官网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应当监督ღ✿★✿、指导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ღ✿★✿。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财务管理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的ღ✿★✿,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ღ✿★✿。

  第八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ღ✿★✿,应当专项用于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ღ✿★✿、更新和改造ღ✿★✿,不得挪作他用ღ✿★✿。

  第八十六条维修ღ✿★✿、更新和改造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美高梅mgm官方网站ღ✿★✿,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摊ღ✿★✿: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和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ღ✿★✿、更新和改造费用ღ✿★✿,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ღ✿★✿。

  (二)售后公房之间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ღ✿★✿、更新和改造费用ღ✿★✿,由相关业主和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ღ✿★✿;其中ღ✿★✿,应当由业主承担的ღ✿★✿,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ღ✿★✿。

  (三)售后公房与商品房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ღ✿★✿、更新和改造费用ღ✿★✿,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ღ✿★✿,再按照第(一)项ღ✿★✿、第(二)项的规定比例分摊ღ✿★✿。

  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ღ✿★✿、更新和改造ღ✿★✿,但是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的ღ✿★✿,维修ღ✿★✿、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前款的规定由业主共同分摊ღ✿★✿。

  第八十七条新开发建设项目ღ✿★✿,建设单位可以接受专业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委托ღ✿★✿,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水ღ✿★✿、电ღ✿★✿、气ღ✿★✿、热以及通讯等专业设施设备ღ✿★✿;经验收合格ღ✿★✿,将专业设施设备及工程图纸等资料交由专业运营单位承担维修ღ✿★✿、养护和更新改造责任ღ✿★✿。

  已入住项目ღ✿★✿,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水ღ✿★✿、电ღ✿★✿、气ღ✿★✿、热以及通讯等专业设施设备发生故障ღ✿★✿、不能正常使用的ღ✿★✿,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报告相关专业运营单位ღ✿★✿;专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ღ✿★✿,排除故障ღ✿★✿。

  专业运营单位对专业设施设备进行维修ღ✿★✿、养护和更新改造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ღ✿★✿,业主ღ✿★✿、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ღ✿★✿,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ღ✿★✿、妨碍其正常作业ღ✿★✿。

  第八十八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ღ✿★✿、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ღ✿★✿,防止建筑物ღ✿★✿、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ღ✿★✿、悬挂物发生脱落ღ✿★✿、坠落ღ✿★✿。

  第八十九条建筑物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ღ✿★✿,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ღ✿★✿,相关业主应当及时采取修缮以及其他消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美高梅mgm官网ღ✿★✿。

  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ღ✿★✿,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经业主委员会ღ✿★✿、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ღ✿★✿,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ღ✿★✿、管理规约的约定ღ✿★✿,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ღ✿★✿,费用由业主承担ღ✿★✿。

  经鉴定为停止使用swag台湾官网ღ✿★✿、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的ღ✿★✿,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ღ✿★✿,立即搬出ღ✿★✿;拒不搬出的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搬出ღ✿★✿,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ღ✿★✿,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ღ✿★✿,并妥善安置ღ✿★✿。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ღ✿★✿,建设单位不移交或者补齐资料的ღ✿★✿,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不改的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ღ✿★✿,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ღ✿★✿,由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ღ✿★✿,给予警告ღ✿★✿;逾期不改的ღ✿★✿,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ღ✿★✿,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ღ✿★✿,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给予警告ღ✿★✿,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违反第(七)项规定ღ✿★✿,物业服务人泄露业主个人信息的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ღ✿★✿;违反第(八)项规定ღ✿★✿,物业服务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的ღ✿★✿,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ღ✿★✿。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ღ✿★✿,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按时报到的ღ✿★✿,由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不改的ღ✿★✿,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ღ✿★✿,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ღ✿★✿,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给予警告ღ✿★✿;逾期不改的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ღ✿★✿,物业服务人未建立ღ✿★✿、保存相关档案和资料的ღ✿★✿,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ღ✿★✿,物业服务人挪用ღ✿★✿、侵占公共收益的ღ✿★✿,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退还ღ✿★✿,并处挪用ღ✿★✿、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ღ✿★✿。

  第九十七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ღ✿★✿,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不改的ღ✿★✿,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ღ✿★✿,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ღ✿★✿,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的罚款ღ✿★✿。物业服务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ღ✿★✿,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ღ✿★✿,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给予警告ღ✿★✿,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有违法所得的ღ✿★✿,责令退还违法所得ღ✿★✿;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ღ✿★✿,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给予责令拆除或者回填ღ✿★✿、罚款等处罚ღ✿★✿;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ღ✿★✿,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ღ✿★✿;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ღ✿★✿,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ღ✿★✿,拒不改正的ღ✿★✿,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ღ✿★✿;

  (六)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ღ✿★✿,由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七)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ღ✿★✿,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ღ✿★✿,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ღ✿★✿;

  (八)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ღ✿★✿,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ღ✿★✿,拒不改正的ღ✿★✿,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ღ✿★✿;

  (九)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ღ✿★✿,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ღ✿★✿,拒不改正的ღ✿★✿,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ღ✿★✿;

  (十)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ღ✿★✿,占用ღ✿★✿、堵塞ღ✿★✿、封闭消防通道ღ✿★✿、疏散通道ღ✿★✿,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的ღ✿★✿,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ღ✿★✿,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个人处五百元的罚款ღ✿★✿;占用ღ✿★✿、堵塞ღ✿★✿、封闭其他共用部位ღ✿★✿,或者损坏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ღ✿★✿,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ღ✿★✿;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ღ✿★✿,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ღ✿★✿、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ღ✿★✿;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二)项ღ✿★✿、第(十三)项规定的ღ✿★✿,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ღ✿★✿。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规定ღ✿★✿,将车位ღ✿★✿、车库提供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ღ✿★✿,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有违法出租所得的ღ✿★✿,责令退还违法所得ღ✿★✿,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二千元的罚款ღ✿★✿。

  第一百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ღ✿★✿,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一百零一条本条例规定退还的违法所得ღ✿★✿,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ღ✿★✿、养护ღ✿★✿,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ღ✿★✿。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造成他人损失的ღ✿★✿,依法承担民事责任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一百零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ღ✿★✿。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其采取惩戒措施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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